必须于 2005 年 2 月 16 日(现行政策,新政策会调整时间) 后开工建设,且符合以下任一类别: (一)、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; (二)、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,但未 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; (三)、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 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; (四)、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 签发的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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