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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条例》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: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.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.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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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mee.gov.cn/xxgk2018/xxgk/xxgk06/202108/W020210826364996052828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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